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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日本通过《轻犯罪法》进行城市管理,市民要为小错买单

发布时间:2020-07-24 10:22

(原题目:《轻犯罪法》与日本城市管理,作者:王爱群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


我国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执法部门和市民之间的矛盾体现出城市管理的立法缺陷。为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有效合理地创造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城市管理制度进行整合。


在日本,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轻犯罪法》使城市居民在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有法可依,使执法效能倍增。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模式与实践经验,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对城市管理的执法机关、执法范围、执法职能、执法手段进行统一立法。 


《轻犯罪法》,确定最低道德标准 日本的《轻犯罪法》于 1958 年 5 月 1 日制订,1983 年 10 月 1 日进行了修改。《轻犯罪法》全文共 4 条。


第 2 条规定了属于轻犯罪的类型:如潜伏在无人居住的住宅、建筑物;携带凶器,携带作案工具;有劳动能力不工作的流浪者;公共场所野蛮言行打扰他人;破坏公共标示灯;乱停船妨碍水路交通;救灾时不合作;不慎用火;使用爆炸物;投掷危害人体或物件的物体;加塞插队;妨碍安静;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谎报罪情、险情;虚假申报、不实记载;不尽救助或报告义务;暴露身体;乞讨;偷窥;妨害公、私仪式;妨碍水路流通;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垃圾;妨碍别人通行;私放动物;妨碍他人工作;擅闯禁地或他人耕地;乱立标牌;虚假广告等。


该法第 3 条规定,对于违反《轻犯罪法》者,可处以拘留或罚款。 《轻犯罪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人们日常生活最低的道德标准,根据这部法律,几乎所有不文明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惩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个人行为。 


《轻犯罪法》,要为小错买单 在日本,非法营业、非法停车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工作都是由警察来执行的,《轻犯罪法》对于日本的城市管理和净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因为城市管理的内容都是由《轻犯罪法》来调整的,警察就成为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由于健全的法律体系的约束和监督,有效杜绝了徇私和暴力执法的问题。此外,因为教育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日本人的守法意识很强,日本人对执法者的工作是相当配合的。


 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我国和日本处理模式的不同。如有店铺将大量货物摆设在路边甚至是路上,并且为吸引路人播放高分贝的音乐。在我国,一般由交通警察按占道经营给以处罚,由环保部门处理噪音问题。但如果过程中店主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人员,则由公安部门处理其打人事件。因此,一件小事需要三个部门出动。现在一些城市为了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在市、区公安部门内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人员成立专职城管保障队伍。


而在日本《轻犯罪法》立法模式下,全部由警察直接进行处理。 严格执法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轻犯罪法》的制定及执行,加上完善的法律约束、监督体系,促使城市居民严格自律,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因有法可依并有法律监督,避免了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使执法效能倍增。在电线杆等公共设备或公共场所乱贴宣传单,警察可依据《轻犯罪法》第 33 条将其逮捕。


涉及轻犯罪法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是“贩卖温泉鸡蛋案”: 有 3 名男子进入北海道阿寒国立公园立有“禁止入内”标志的地方卖温泉鸡蛋。该案经过简易裁判所、札幌高级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的三级审理,最高裁判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轻犯罪法》第32 条“无正当理由擅闯禁止入内的场所或擅入他人的耕地”的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有罪。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在日本却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日本是三审终审制),可见其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和严肃的执法手段。


制度虽完备,国民需自觉 相关措施的完备。在日本,如果在禁止营业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会受到处罚,所以没有街头的流动商贩,但是对于临时经营的商贩,有关部门都给提供固定的场所,这样就给予了临时商贩合法的地位。此外,在具体措施上,日本也能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使城市管理问题得到了更合理和更长效的解决。比如张贴小广告和传单,因为法律规定在他人的建筑物上贴广告是违法的,所以日本一般都是通过夹带在报纸中的方式发行免费的印刷品。同时,日本在城市内还建立了许多活动广告牌,在上面张贴公益性的社区活动通知或某些广告信息,将公益广告和营利性广告进行了有效分流。 国民教育和高度的自觉性。


除了《轻犯罪法》等一些强制性规范外,日本城市管理另一方面靠的是国民高度的自觉性。除了清理垃圾点和定期清理树木的人员,日本没有清扫街道的专职工作人员。日本人从小接受的就是不给别人添麻烦、爱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等教育。遛狗的人都会带着垃圾袋随时清理狗粪便,一些义务劳动者在街上捡拾纸屑、饮料罐等丢弃物……在日本的社会环境下,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是市民基本素质的体现。 


 日本的《轻犯罪法》使城市居民在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并能自律,而执法者——警察在管理过程中也因有法可依,使执法效能倍增。我国可借鉴其经验,让警察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加强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并加大处罚力度。与此同时,从“执政为民”的思想出发,合理为小摊贩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从根本上解决非法占道经营等现象。此外,要从制定“良法”出发,提高市民守法意识,营造一个整洁亮丽、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环境。



(中国建设报/2015 年/4 月/14 日/第 011 版观察)